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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Mobot@21:1/5 to All on Thu May 30 20:22:56 2024
    按:以下内容为张磊律师2024年3月在某大学做的一次网络分享,主要内容为张磊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情况,同时也呈现了张磊律师如何成为一个废除死刑主义者的心路历程。

    壹 我所办理过的死刑案件

    1.首见死刑犯,一案救四命

    我办理过的第一个死刑案件,是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臧建飞案,这个案件大概的情况是,臧建飞的父亲是一个企业家,他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臧建飞被指控为骨干
    成员。在这个案件中,他们是因为开矿,开矿过程中可能发生了一些相互的争斗,有人命、有人死亡,然后就是这个案件有四个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立执行。

    我们介入案件进行辩护的时候是二审,这个是我从事律师工作以后所办理的第一个死刑案件。我是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一个一审已经被判处死刑的年轻人,他二岁出头,但已经被一审法院判
    处死刑立执行,要对他进行一非常严厉的惩罚、处决。我当时的心理是很奇怪的,我之从来没有这心理体会,去见一个被判处了死刑要立执行的人。

    CDT 档案
    标题:我是如何成为一个废死主义者的
    作者:张磊
    发表日期:2024.5.30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辩中坚”
    主题归类:辩护律师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当然二审有可能有希望,但是他有了那么一个一审判决,当时我有了一非常奇特的感受,我现在还能够依稀回忆起当时的那奇特的感受。之对死刑的感知,主要还是从小说里、从书里面所
    看到的,比如陀思妥耶夫斯基关于死刑的描述,比如福柯在《规训与惩罚》当中,对于死刑的一些描述。

    但是当我真的见到被判处死刑立执行的这个人的时候,包括我接下来的律师执业生涯当中,我还多次见到这样的人,他们给我一个整体的感觉就如是加缪的《局外人》,就是他们身在其中,但
    是感觉他们是在讲别人的故事,他也知道自己怎么就到了这个地步了,自己要被判处死刑甚至是要被立执行的地步了。感觉是别人的事,感觉是发生在别人身上一样,但实际上是发生在他
    们自己身上,非常非常像加缪的《局外人》描述的那有点无可状的诞的感觉。

    在这个案件中,这四个死刑判决,我们认为都是错的,它是一个在非常杂的背景中,把这些企业家办成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正因为这样,所以要突出他们的恶、他们的暴力性,所以一
    审法院对这个性质进行拔高、对这些证足的涉及到人命的个案,进行了一个非常的判决。但其实包括矿山之间争斗的导致人的死亡,以及臧建飞所涉及到的这一起有一被害人的死亡,其
    实都没有充分的证能够来证明就是他们实施的,就是现在被判死刑的这几个人来实施的。他们被判死刑是因为他们是这个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并没有充分
    的证证明他们直接导致了相关被害人的死亡。

    所以这个案件,我和雷、还有当时的一些其他律师,我们进入二审辩护。当时雷采取了一个辩护策略,就是在二审法庭上,因为法庭没有充分的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所以他离开了法庭,退
    庭表示抗议,同时当事人坚持要委托他来辩护,所以这情况下,法院就知道怎么来处理这个事情。

    然后,我们就进行了很多的庭外辩护,比如他这个案件其实当时已经很长时间了没有判决,没有进行审理,所以我们趁着当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写了一篇文章,那个时候,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起了一项清理超期羁押案件的运动。超期羁押是什么概念呢?可能后面我们有一些案件也会讲到,就是把一个人很长时间的关押在看守所里面,但是没有对案件进行一个裁断。那这情况在
    以、在2014年之,是一个非常严、非常普通、非常见怪怪、所有人习以为常的问题,现在好多了。检察院那时候认识到这是一个公正的现象、是一个应该有的现象、是一个法治进步
    社会当中应该普、长期、大量存在的现象。所以他们就发起了一个非常有力的行动——清理超期羁押。从我所引用的海报当中,可以看见最高检副检察长赵登举说的,“超期羁押就是非法
    禁”。非法拘禁是一严的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讲这个话,表明当时的超期羁押有多严。

    所以,当时我和雷就做了这样一个海报,我们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去打了这张海报。当时和他们的法警还有一个小冲突,然后我们把现场的照片也发了微,2014年3月18日我发的微,
    来这个案件经过我们的庭内辩护和庭外辩护,还有一些其他行为艺术,比如说要讽刺承办法官和他们院长作为、长期超期羁押解决,我们还给他们邮寄了一袋红薯,就是说他们为民做主
    干事、尸素餐,如回家红薯。正后来经过一系列的辩护,二审就直接改判,把这四个死刑立执行全部都改成有期徒刑二年,这是我办理的第一个死刑案件。

    2.从死刑到无罪的念斌案

    然后第二个死刑案件是福建高院的念斌案。念斌当时涉嫌的罪是投毒,后来刑法修改罪变成投放险物质这个罪。2006年7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平谭县的农村,两户人家一起食用鱿鱼和稀饭
    然后吃饭的两家人共六个人都中毒了,其中被害人丁云虾的10岁儿子和8岁女儿因抢救无效死亡了。后来根警方的检验两个人系老鼠中毒致死,这个老鼠的成分是氟乙酸盐,氟乙酸盐中毒
    死。然后警方就怀疑是邻居念斌所为,就把念斌进行了抓。后来庭审和其他的一些方式所呈现出来的,念斌遭到了刑讯逼供。

    在刑讯逼供之下,他承认了自己有投毒,但是所陈述的投毒方式和实际现场勘验结论是明显相悖的,就是按照他在刑讯逼供下陈述出来的投毒方式和后来现场检测到的那情况是明显矛盾的。但
    是在这情况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判了他死刑,他每次都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发回审,在那个时候发回审没有时间、期限限制,上一级法院可以无数次地把案件发回审
    、而作出终审裁决,所以导致念斌在八年时间之内四次被判处死刑。后来在2013年的时候,又上诉到了福建高院。

    念斌案一开始以及一直在坚持援助他的是北京张燕生律师,之一直是她一个人和她的助理在进行辩护,后来她觉得太困难了,随着2011年、2012年开始,中国大陆风行律师团,就是在一个大的
    件当中,通过律师组团辩护的方式来加强辩方力量,所以这个时候张燕生律师也就对这个案件组了一个辩护团,召集了很多专家以及有望的学者、律师,组成了一个庞大的顾问团,然后又组
    了一个出庭团队。

    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每个被告人只能有两个辩护人出庭辩护,但是在这个案件当中,因为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所以被害人家属又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这样的话,我们就又可以有两个附带民事
    诉讼的代理律师出庭,所以实际上就有四律师出庭为念斌辩护代理。我是在2013年的时候,在增加辩护代理律师的时候,增加了上海斯伟江律师、北京的李肖霖律师,还有我,加上原来的张
    生律师,我们四个人组成了念斌的辩护代理团队。张燕生律师和斯伟江律师是辩护律师,李肖霖律师和我是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律师。



    (念斌站在被打砸一空的老屋玻璃窗)

    在这个案件当中,我是完全的法律援助,其他几律师也是法律援助,包括张燕生律师在为念斌长达七八年的辩护当中,开始的时候可能支付了一定的律师费,但是这个律师费早就开支完了。刚
    刚PPT里有一张照片,可以看见案件发生、他被抓了之后,念斌的家马上就被毁了,只有他姐姐常年为他喊冤、为他伸冤、屈挠地奔走。张燕生律师自己贴钱进行了援助,我加入的时候,我没
    有收代理费,而且我还给辩护团队的支出援助了钱。

    我、雷和王兴律师三个人当时成立了一个法律援助基金,由律师同行、企业家还有社会公众、热心人士款,到我们这来,然后我们把基金的钱就用于需要帮助的案件的援助,我们基金大概
    给念斌案件援助了8万元人民币左右,就是援助律师办案、家属伸冤、专家的费用等等。

    二审福建高院开庭,控辩双方都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双方都有专家证人出庭。因为这个案件是投毒案件,主要就是涉及到毒物的确定、毒物的检验,辩方委托了北京好几个专家出庭来提供专家
    意见。后来非常关键的一步就是在第一次开庭之后,雷又帮忙联系了香港的律师,由香港律师找到了香港的一世界著的毒物鉴定专家,这毒物鉴定专家就根控方提供的毒物检验的质谱
    图,发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这个问题之都没有发现:就是被害人的心血管样本在检测过程中受到了污染,它和氟乙酸盐的标准质谱图是一模一样的。按照检测标准规则,检测机器在进行
    毒物检验之,要对毒物先做一个测试,比如就是说要先用氟乙酸盐来做一个测试,看一下这个图谱是什么样的,然后需要做一个清洁、做一个空白,然后拿从死者身上提取的检材去做检测,
    看那个质谱图和样本是是吻合。香港的专家就发现福州公安的检测过程,根本就没有做中间这个空白,在样本做完之后,他们就直接把样本新打了一,然后作为对死者身上提取的检材所作
    出的检测结论。

    这个大发现可能是导致福建高院后来一次开庭,第二次又开了四天,这个专家证导致控方的整个检测结论可靠,这两个死者到底是是因为中毒死亡、是中了什么毒,变得模糊清了
    ,证足了。所以后来福建高院根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判决念斌无罪。判决之我们都知道,我们心理都是很沉很压抑的,当然又都充满着期盼。当庭宣判,由死刑立执行改判无罪立
    释放,很震撼、很有戏剧性,也很成功。

    在这个案件辩护援助过程中,我们辩护代理律师受到了很多攻击,我们在走出法庭的时候被被害人家属围攻、殴打、进入法庭的时候也被打过一次,然后每天晚上休庭的时候,都需要法院的法警
    护送我们回宾馆。当然相对于案件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的结果、争取到自由,受到的这一点委屈、冒的这一点风险都是值得的,是无所谓的。

    3.警察病人开枪杀人案

    我的第三个死刑案件是湖陈先生开枪杀人案。这个案件当时非常轰动,因为陈先生是一警察。他枪杀了两个人之后,带着枪还有很多子弹就跑了,这个把整个社会轰动了,出动了几人去抓
    他。两天后在山上发现了已经开枪自杀的他,他自己往头上开了一枪,但是他没有死,然后把他抢救过来了。

    上海的沈亚川律师邀请我一起辩护。沈律师以曾在陈先生就读的警校教过书,基于这份香火情谊的缘分愿意接案辩护。由于陈先生的身份极度敏感,在以往的类似的案件当中,往往是官方官派
    、会对社会放消息的律师把持着这案件,从而也就把这案件消息出口控制住了。所以整个社会对这个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对于案件的相关信息完全是封闭的、无法了解,所以我当时介入
    这个案件,非常要的考量点,第一个是我非常好奇这么一警察为什么会突然开枪去杀了两个人?第二个是在这么一个涉及到公共价值、公共利益的案件当中,是是可以通过我们这和世界
    有联系的律师、和世界敢于联系的律师去辩护,从而可以一定程度上地让这个案件为社会公众所了解。我个人当时是基于这两点而接受辩护邀请。

    这个案件很快的侦查完了之后就审查起诉,也没有延期,很快地就起诉到了娄底市中级法院。陈先生其实是有比较严的抑郁症,有数次的诊断证明,他就是因为抑郁症导致了他精神上的幻觉,
    出现了一能自我控制的状态,他所杀的这两个人其实跟他都没有什么深仇大恨、也没有什么非常大的过节。其实就是多年跟这两个人有过非常小的过节,在路上他开车、旁边的人骑摩托
    车交汇的时候,都还没有碰撞,两个人互相看了几眼、然后发生了几句口角,因为这样,他就把这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也完全是类似的这小矛盾,完全是一精神疾病的发作,能自我控制
    的状况下实施的行为。

    我们辩护主打的一个理由就是他在作案的时候至少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说无行为能力,这样的话,我们最要的一个抓手就是希望有专家证人出庭,能够证明他的精神状况,证明案件发生的
    时候他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公安侦查就对他做了精神鉴定,说他有抑郁症但是他在作案的时候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我们对这个观点是认可的,所以我们也找了专家证人,但是法院就是同意我们的专家证人出庭。我们
    经过庭会议、经过多次与法官的要求,法庭就是同意。当时我们就想着,如果这个案件法庭让辩方专家证人出庭,那其实法庭辩护就是没有意义的,一个警察拿枪杀了两个人,如果把法
    庭调查的点放在精神状态上面,那就意味着法庭早就已经作出了决定了,法庭已经准备在程序上对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进行一个认真的审查。

    所以基于这情况,我们当时就把这个担忧告知了家属和陈先生本人,家属和陈先生本人就决定策略性的解除对我们两个辩护律师的委托,另外委托辩护人,让新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专家出
    庭,说定停一停之后法院就会视这个问题,就会在下次开庭时同意专家证人出庭。这个时候已经是开庭一天的下了。我们本来是准备当庭向法庭陈述,你们通知专家证人出庭,那你
    们就准备公正的审理案件,要申请你们回避,如果法庭驳回我们的回避申请,那么当事人就行使解除权,另行委托辩护人,由新委托的辩护人继续争取专家证人的出庭。这样的话把我们解除
    委托了,庭审必须终止,由另外的辩护人来继续开展相关的工作。但是那天晚上11点,知道什么原因,那承办法官去提审了陈先生,陈先生就说他已经签署了附条件解除辩护人的解除书,
    晨12点法官通知我们说第二天开庭了,当事人表示把你们解除了。

    娄底当地组织这么一次庭审需要调动很多资源,由政法委牵头,需要公安、检察院、法院、维稳的各方面的人到,是一个巨大的工程。可能因为当事人解除委托,打乱了原来的安排,法院可能
    就比较恼火,就贴了这么一个公告出来:“原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庭审理的陈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现因陈某某解除沈亚川、张磊两律师的辩护委托,所以我们延期审理,开庭时间另行公告”。
    它把我们两个辩护律师的字都写出来了,明显就是在向社会公众暗示这两个律师行,所以人家解除对你们的委托了。

    基于法院把我们字贴出来的做法,我们就写了一个当事人及亲属为什么要解除委托的情况说明:因为我们多次、极力、完全有必要的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但是法院就是同意,基于这情况,
    我们向当事人释明了相关的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决定解除对我们的委托、另行委托辩护人来争取专家证人出庭。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马上就向司法局投诉了我们,说我们“炒作案件、
    鼓动当事人家属解除委托干扰案件正常审理”。后来,经过我们向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和沟通,并没有因此处罚我们。北京市律师会还作出了书面的调查结论:辩护律师发表这样的声明并是在
    炒作案件、当事人解除辩护委托是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存在干扰法院的正常审理,因此对法院的投诉支持。这个案件后面还有这么一个花絮。

    后来陈先生这个案件就由雷和王兴律师接力进行辩护,他们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可惜法庭还是没有让专家证人出庭,但是法庭作了一个变通,由合议庭成员庭下听取了辩方专家证人的意见和陈
    述,后来一审很快就宣判死刑立执行,二审也很快就维持原判,最高院的核准也很快,全部流程走下来非常快。我们那次开庭没开成,我记得是2018年7月30日。2019年5月,我们从娄底中院发布的
    公告中看到陈先生被执行了。

    4.中国最长时间的悬而未决案件

    然后是黑龙江的韩建勋案,我们也是援助的、没有收费。我刚讲了超期羁押,从这个案件就可以看出超期羁押的可怕和顽固,这个应当是说中国最长时间悬而未决的案件,案件发生以后26年没
    生效的终审判决。

    案件发生的时间是1988年,在韩建勋的家里,发现他的妻子和幼子被杀死,放在地窖里面,警方怀疑是韩建勋杀死了自己的妻子和幼子,抓了之后就关了6年,有很多疑点审下去就给韩建勋办了
    保候审,他在外面呆了10年,新组建了家庭、生了孩子。2004年韩建勋又因为某原因,把他又关进去了,这一关又是10年,关押到2013年10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缓。

    我们介入的时候是二审,因为韩建勋第二次关押又是10年,所以经济能力已经没有了,周泽律师、王兴律师还有我就为他提供了法律援助。后来这个案件二审是维持一审死缓判决。这对于当事人
    言就非常的公正,生效判决作出之,他已经被羁押了16年,如果是真的一开始1988年他刚被抓之后一两年时间就作出了死缓判决的话,那他死缓两年之后减成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之后坐16
    ,他差多牢都已经坐完了,但他现在是羁押16年之后判,等于是他面16年牢都白坐了。因为他死缓减成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下来,他还得坐将近二年的牢有可能假释或者说刑满释放
    所以超期羁押在这个案件当中是最直观、最极端的体现。现在这个案件由周泽律师所在的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继续申诉当中。

    5.律师也应该讲一讲自己失败的案例



    (北京花市大街9号,最高法院死刑核楼)

    很多律师在讲案例的时候,往往讲的都是成功的案例,很少讲或者几乎从讲失败的案例。下面我讲几个我自己比较失败的案例,这四个案件都涉及到死刑核。这四个案件当中有两个案件是援
    助的。

    01

    罪至死的出租车司机

    第一个是福建杨先生贩毒品案,我认为他真的是罪该死。他就是在广东汕头那边开出租车的一个人。当事人讲,在那里有些地方,毒品非常普,就是可能谁过生日、请客、在KTV里面唱歌
    ,就像递一根烟给你抽一样,甚至都把那东西当毒品,而只是说吸“泡泡”,就是比较普。人们可能都太认真的把那个东西当作毒品。

    别人坐他出租车,有一个人就问有没有泡泡,他开始的时候知道什么叫泡泡,后来过了一段时间又有一个人坐他的出租车,说“你开出租车、客人多,谁要是要泡泡,你让他来找我”。泡泡
    其实就是冰毒。杨先生慢慢的就开始做这个事情。在这个案件当中,证指向现场被查获2克,他自己讲他之还了1克,然后有2克是明显的特勤数量引诱,就是在被抓的2克之,
    案材料中隐隐约约的指向是特勤向他买了这2克。2克加2克加上没有发现物品、但他自己承认的1克,一共是5克。

    在广东、福建两个地方,冰毒毒品案件死刑核标准线,我推测出来的,没有明确的外部公开文件规定,就是3克,如果你贩冰毒超过3克就判死刑。他其实可以判的,实际上抓到现行的
    有2克,另1克是他自己讲的,另外2克是特勤引诱的。在这情况下,是可以判死刑的。但很遗憾,我介入的时候已经是死刑核阶段了,我去见过他几次,让他自己把自己的人生经历
    从小是个什么样的人、他家庭什么样的、为什么会犯这个错误,这很平凡、很平实、很平苦的人生经历全部都写出来,他的两个幼子的情况,希望能够感动最高法院的法官,但是失败了,这
    案件大概三年执行的。

    02

    “江湖人士”张先生

    然后就是广东张先生贩毒品案,张先生是我高中同学的弟弟,我们那个地方比较穷、人往广东跑,他去了广东之后没有什么事情做,知道怎么就走上了这条贩毒的路,他的数量特别大,几
    公斤冰毒而且持枪贩,是挺严的。但是根最高法院关于毒品案件的犯罪纪要,他其实也可以死,因为一个集团犯罪案件当中一般只判一个死刑,但在他们这个所谓的集团当中,判了三个
    死刑,这个是辩护失败的,他也留下了两个小孩,只有6、7岁,家庭也非常困难,很可悲。我最后见他时,他笑着说,出来混迟早都是要还的,我怕死,越快越好。

    03

    证严存疑的李先生案

    湖某地的李先生案,是涉嫌强奸幼女的案件,是去年刚执行的,从二审到死刑核,我都有参加。这个案件证上非常乱、非常矛盾,因为涉及到一些未成年人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除了李
    先生之外,其他被指控为参与实施强奸行为也有好几未成年人,有11岁、12岁的,证非常的乱、相互矛盾,而且在死刑核的时候我们还去找到了其中的一个关键证人,这个小孩做笔录的时
    13岁,我们找他的时候,他又长大了两岁,他说他的笔录里所记录的并是他那么说的,是警察让他指认李先生。但是后来我们知道,当我们把这份证言交到最高法的时候,其实死刑核裁定
    书在那之已经做出来了,当时那法官还接待了我们、接受了我们的材料。

    04

    “无聊人生”的意外命案

    另外一个是湖北廖先生故意杀人案,这是我做的一个司法部指定法律援助的案件。大概在年,让一些比较资深、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加入到死刑核库里面,因此我就加入了,加入了之后
    给我指派了这么一个案件。这是我目唯一办的一个由官方指定援助的案件,司法部的这指定援助,费用是由司法部来支付,可以支付到外地出差会见的差旅费和一些出差补助,以及每个案件
    一万元的法律援助费用。这个案件的具体案情就讲了,我认为也是可以死的,因为就是两个人男女朋友关系,住在一起,疫情期间廖先生也没工作,用女友的钱,二人天天在一起难时有口
    角,在某一次口角过程当中,廖先生就失手把被害人死了,在廖先生的陈述当中,是被害人拿剪刀要扎他,他抢过剪刀之后他一生气就用毛巾死了她。我觉得像这案件要留他一命也可以,
    并是罪大恶极,并是杀足以平民愤的这。要是放在以,我觉得他应该是可以死的,但是就还是核准了。

    贰 有失败就有成功,讲两个我办理的申诉成功的死刑案件

    1.我的杨明案

    第一个是贵州凯里杨明案,这个案件证非常薄弱。案情是:1996年2月18日在贵州省天柱县城距离杨明家大概100米左右一个池塘下水道里面发现了一具女尸,这被害人以跟杨明谈过恋爱,警
    经过一个月的侦查认为是杨明实施了杀害行为。指向杨明的证就只有:在杨明家和抛尸现场之间屋檐下面的通道上有一条内裤,这个内裤经过死者家属的辨认,说是死者的,但是死者大冬天
    ,尸体上面的袜子、裤子、鞋子是穿的非常完整的,但是没穿内裤,这条缺失内裤就被认为是通向杨明家那条路上所掉落的内裤;另外一个证是杨明当时的女友杨女士在被关押了50天之后,作
    出了一个笔录,说发现尸体以后,有一天她问杨明是是你杀的,杨明说是。主要证就这两个。其他的都是似是而非的,当晚听到杨明在一楼K歌房里有一些人呻吟的声音啊,这个也是那个当
    的女友说的。就这两个证,判了杨明死缓。

    判了以后,杨明及家人就一直、一直申诉。这里面有一个比较值得一提的地方,就是杨明的亲本来一个字都认识,但是为了给杨明伸冤,她从60岁开始学习认字、写字,给杨明写申诉材
    ,写了很多申诉材料,写出了非常高水平的申诉材料。判死缓之后,杨明一直认罪,他一天刑都没有减,到2015年已经刑20年了,然是无期徒刑。我从面律师手上接过申诉接力棒后,经
    阅、现场调查等工作之后,给当时的贵州省检察院检察长写了一封公开信,说这个案件这么多问题,你们应该及时来查,附上了我的申诉代理意见。因为当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驳回
    的申诉了,但当时贵州省检察院还没有作出决定,可能这封公开信起作用了,公开信发出一个月左右,贵州省检察院就调、然后查,后来贵州省检察院就建议贵州省高院审这个案件,
    2015年6月11日审开庭,我和贵州的王宗跃律师给他一起出庭辩护的。

    两个月以后,2015年8月11日,贵州省高级法院在铜仁监狱审宣判杨明无罪,杨明当时从铜仁监狱大门走出来之后,杨明将他的亲扶到一个台子上面坐下,“咚咚咚”当众磕了三个头,这一
    把现场好多人震撼得放声大哭,特别是杨明的亲友。

    2.我们的陈夏影案

    下一个是陈夏影的案件,这是在福建福清,1996年时发生了一起绑架案,有一个小孩被绑架杀害了,警察经过非常严的刑讯逼供,就把陈夏影、林立峰、黄兴三个人认定为绑架的凶手,把林立
    、黄兴判了死刑死缓,陈夏影因为当时未成年判了无期徒刑。这个案件主要问题就是存在非常严的刑讯逼供,从那3个人的笔录能够非常明显的看出来,这三个人开始的时候都认,往后一天
    后一天,三个人的笔录往中间凑,慢慢就凑成了,然后特别要的是两个女孩是陈夏影、黄兴的女朋友,她们能够证明案发时间段陈夏影和黄兴在深圳,当时从福清到深圳要多个小时,但是
    安把这两个女朋友也关起来,说也是受到了刑讯逼供,一个关了30多天、一个关了50多天,然后这两个女孩子的笔录里就出现了“他们中间回了一次福清”的陈述,这样一来,陈夏影、黄兴就
    有了作案时间。

    这两个女孩子出来之后马上就改了说法,说他们中间确实没有回福清,是因为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被打了被逼得没办法了只能说他们中间回来了一趟。但是还是就判决了,判决几年之后,林立
    峰就死在了监狱,陈夏影的父亲一直屈挠地伸冤。

    后来由福建的吴国阜律师引这个案件,雷组织吴国阜、我、王兴、周立新、刘志强等律师,我们一起组成申诉团队为他申诉、为他辩护。2013年7月25日,我、周立新、吴国阜律师在龙岩监狱
    见陈夏影和黄兴,开启我们的申诉进程。后来经过我们一系列工作,2013年8月7日我们去福清看了现场,8月8日到福建高院提起了申诉,然后到了2014年4月,时间过去了八个月也没有下文,我们就
    找福建高院当时的院长马新岚法官,就是说你们受理我们材料这么长时间还没有作出裁定是怎么回事呢?然后就做行为艺术,刘志强律师就拿起毛笔现场写了一张寻人启事——寻找马新兰院长
    2014年4月26日,我们还召开了陈夏影冤案研讨会;经过了这一系列的行动之后,2015年4月这个案件就决定审,5月11日开庭。开完庭两个月以后,宣判无罪。他们三个人无罪,可惜林立峰瘐死狱
    了。

    叁 在生与死之间悬挂的剑

    然后我手上还有一件,最近一两年我觉得给我压力特别大的一个案件,正在办理当中。一审开完庭已经一年多了,一直没有宣判,这个案件涉及到非常敏感的、被视为秘密的案件,检方求刑死
    刑立执行。但是我认为,这个案件根本就是一个假案,全部靠刑讯逼供、全部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把多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搞出了这么一些证,主要就是凭逼出来的口供。

    而且这个案件非常明显的,就是有一个导演编出来了一个剧本大纲,然后让这些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按照这个大纲去编细节。正是因为这样,大量的、核心的、实质性的细节是对上的,比
    如说指控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发生了某个事情,一共有五个人都参与了这个事情,但是取得了三个人的笔录,三个人三个说法,另外两个人还在,但是找这两个人,这两个人凭空消失了,好几
    起事情都是类似的情况,一看就是证是假的。在这情况下,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因为某冠冕堂皇的借口,起诉了,还量刑建议死刑。

    虽然执业这么多年,但这个正在办理案件还是让我非常焦虑,证这么唐、但检察院就是敢求刑死刑,感觉一条人命在我手上,但人之生与死之间又是我能掌控。

    肆 经验教训与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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