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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宪法法庭为何要求死刑一致决? 能根除“恣意”问题吗?

    Oct 23, 2024 • 何汉葳 范耕维 陈冠廷

    从过往余年的生死之辩案件的量刑实证研究结果来看,很难说恣意的问题存在。

    2024年9月20日,台北,宪法法庭。摄:陈焯煇/端传媒

    今年9月20日,台湾宪法法庭针对死刑是否违宪的问题做出判决。 这则宪法法院判决出炉后,少媒体以“实质废死”的方式定这号判决,意思是:虽然判决本身并未直球对决去否定死刑制度
    存在,但加上了非常严格的程序性要求,让死刑的宣判变得更加困难。

    倘若这个说法是正确的,似乎意味着我们目关于生死之辩——选择死刑或自由刑——的量刑判断本身其实没有问题。 从而,会认为当宪法法庭直球对决死刑制度的正当性,而是提出更严
    的程序性要求时,除了想利用程序性要求来偷渡废死立场外,该要求并具备任何实质意义。 但,关于生死之辩的量刑判断真的没问题吗? 假设有问题,那么大法官提出的程序性要求有何意义


    跟从以上问题意识,以下本文尝试在台湾死刑论辩的脉络中,一步步思索宪法法院提出的程序性要求究竟有何意涵。

    直球对决刑罚制度正当性是近来趋势

    的确,如果从本号宪法法庭判决来看,判决中并未对于死刑所承担的刑罚功能以及相应的理论基础问题有太多着墨。 这与宪法法庭4月的言辩论所呈现的景象,似有存在极大差异。

    言辩论时,宪法法庭找来的鉴定人们大多直接针对死刑制度的正当性问题加以探讨; 与之相,宪法法庭9月所呈现的判决,则更多是对生死之辩的程序问题给予指示,或对可判处死刑的“最严
    犯罪情节”例示可参考的判准。 言之,我们可看到大法官们并想针对死刑本身的正当性问题给予直球对决,做出一锤定音的论述。

    但事实上,若在更大的时间区间下,观察过去几年牵涉“刑罚违宪审查”的大法官解释或宪法法庭判决,会发现大法官们在给出刑罚规范合宪与否的“说法”时,已经是第一次直球对决“刑
    罚制度本身是否(罪刑)相当”的问题。

    举例来说,从释字第775号(累犯)、释字790号(栽大麻)到本号判决(死刑),大法官在回答这些刑罚制度的合宪性问题时,通常会直接回答这些刑罚相关规定是否有正当的刑罚目的,也
    会对是否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提出详尽的作。 相地,大法官往往都会以“现有规定或程序够细致、完备”为起点,检讨这些刑罚规范。 由于这些讨论并会直接触及相关规范是否违罪刑
    当原则的深入探讨,因此大法官通常也会全盘否定这些被端上宪法法庭的刑罚规范的合宪性。

    好比说,释字775号解释中,大法官们并未深究刑法的累犯加制度本身有无正当性,而是省区分过去犯罪的样态就一律加二分之一的刑度是否合理。 或者,大法官在790号解释中只讨论“
    的规定没有考量栽大麻的具体状况(是很多还很少? 是是只自用? ),就分青红皂白都科以刑”这件事有问题,认为需要检讨改进。

    与这一套论述脉络相似,大法官在本次判决给出的“说法”——犯罪情节最严且符合最严密正当程序时死刑合宪——中,并未详论死刑制度本身的正当性依及是否符合罪刑相当,而将点放
    在目进行“生死之辩”的判断与程序够严谨。 就此而言,大法官在本号判决给出一套说法时,其实是延续其过去几年来,面对刑罚规范合宪性问题时的常见论述方式。

    2024年9月20日,台北,宪法法庭。摄:陈焯煇/端传媒

    宪法法庭给出程序要求:职业法官一致决

    到底在本号判决中,大法官做出什么样的程序性要求呢? 除了言辩论、强制辩护外,在本号判决中最要也最受瞩目的要求,就是当法官在生死之辩的案件中要宣告死刑时,必须采职业法官
    致决(以下简称:一致决)的方式,而能仅满足于多数决的要求。 而此程序性要求,也遭遇许多批评。 好比说,在近来立法院中,民众党立委黄国昌便批评这便是法律审都必须一致决的
    要求,但在比较法上缺乏可见的例子,且也变相让少数法官可能决定生死之辩的判决结果。

    若一致决真的存在上述问题的话,那么为什么宪法法庭还会觉得这一项程序性要求有意义? 为什么采取一致决本身就能赋予被告“最严密”的程序保障?

    虽然大法官没有明说,但一个可能的答案或许是:如果生死之辩的案件必须透过一致决能给出死刑判决,那么生死之辩案件的恣意程度在“理论上”是会下的,也就可达成更严谨的死刑量刑
    。 本文猜想,这或许是本号判决之所以要求死刑必须经一致决的一可能理。

    过,此理能否言之成理,还有几点需要厘清。

    首先,生死之辩案件中的“恣意”到底意味着什么? 其次,关于生死之辩的量刑中的“恣意”,在过去量刑实践中的样貌究竟为何? 毕竟,历年来生死之辩案件的量刑中,若都能被证实存在
    意的问题时,那大法官加上这样的程序性要求,只多此一举,也更显可疑。

    因此,在回头检视大法官的论述,透过展示交给宪法法庭的法庭之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呈现关于生死之辩的量刑是否存在恣意的初步实证研究成果,让读者能掌握过去台湾余年来的量刑状
    况。

    2024年4月23日,台北,司法大厦。 摄:陈焯煇/端传媒

    如何探讨“恣意”问题?

    在概念上,所谓恣意的决定,通常意味着决定本身并非出于理性。 而非理性则通常会表现在两点上。 一方面,若决定本身非出于理性,那么整体趋势会变得难以预测,或说“无迹可循”——此
    味着这些决定受到某些好的影,而偏离了应有的轨迹或方向。 但另一方面,有迹可循本身见得都是理性的,若这有迹可循,是出于人们决策过程中存在的系统性偏误(如:族或性别
    歧视),那似乎也合理。

    因此,如果要讨论过去生死之辩的案件中,其量刑决定是否恣意,是否受到文提及的好因素的影,我们或可从判决结果是否存在一些可疑现象,进而推敲判决过程是否受到非预期的影,
    而可能存在恣意。

    为此,我们观察了2013年开始,所有因为故意杀人而至少被判过一次死刑或无期徒刑,并且在2024年3月已经定谳的有罪判决(主要观察这些判决最后一次的量刑决定),希望能够观察到,这些判
    决是否出现一些让人觉得有恣意可能的可疑现象。 在此范围内,我们总共察看了336个法官宣告的量刑决定(有时候一个人会被宣告很多个死刑,如郑)。

    对于这些案件,根文概念分析,我们得出的初步判准是:要证明恣意,就应出现“案件特征类似,但获得的量刑结果有较大落差”的状况。 或者说白一点,相似案件应该获得相似的量
    结果。 如果相似案件都能获得相似的量刑结果,那么似乎就很难说量刑的决定本身是有迹可循的,而要证成恣意似乎就很困难。

    如果我们同意以上判准,那么接下来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第一,如何判断量刑相关的特征有多相似? 第二,量刑结果差多大,会被认为有问题?

    2024年4月23日,台北,三七死囚认为死刑规定违宪,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召开言辩论庭。 摄:陈焯煇/端传媒

    如何判断案件是否相似?

    要怎么判断案件特征相似? 我们参考司法院给法官们在审判杀人罪时可参酌的量刑系统,以及司法院、国内外专家学者们认为在做这些杀人罪的量刑时可能需要参酌的事项,总共设计出了149个
    题,来记录法院判决如何描绘这些案件。

    这些小问题包含了犯罪情状,如是否预谋、是否随机杀人、被害者被几刀、中几枪、是否被性侵、是否弃尸; 犯罪行为人的一些个人特征,如学历、工作经验、科、被家暴经验、有没有人格
    、精神病或情绪障; 以及犯罪后的表现,如是否自首、是否表达歉意、是否获家属谅解。 其目标在于借由这些小题目标举出每个案件的特征,借此衡量这些案件之间是否相似(彼此的远
    关系),并且观察这些比较近似的案件,是否在量刑结果也会相去甚远。

    这远近关系的判断,在需要考虑的小题较少时,或许还很直觉。 好比说,只考虑“有无自首”时,可将案件分成有/没有自首的两群,并以此判断说有自首的案件跟没有自首的案件在这个维度
    并相似(亦:疏远)。 而如果同时考虑“有无自首”及“有无道歉”时,因考虑的题目增加,情况就比较杂(此时为二维,分成四个象限):(1)有自首有道歉; (2)有自首无道歉; (3)
    无自首有道歉; (4)无自首无道歉,并以此判断案件之间是相似或相异。

    然而,像这样只考虑两三特征,或许并充分; 是此,我们的目标,是一口气从149个维度(149情状)来通盘思考这336个案件是否相似,并以统计学的方式帮助达成目标。

    此方法的基本想法是:如果在149个维度中看出来,那么让资料在失真的情况下,将原本在高维度的远近(相似)关系投射到二维,是是就可以看出来了? 此概念通称为“维”(Dimension
    Reduction,维的方法很多,我们使用的是 UMAP)。 透过维,可观察这些案件是否相似——在高维度中较相似(距离较近)者,在二维的图上会被画在一起、彼此靠近并群聚在一块; 而在高维
    相似者,在画面上就会被分得比较散。 一个较理想、较分散的示例,见下图。

    何谓量刑结果有落差?

    此,台湾已在2009年将两公约内国法化,自愿接受两公约的内容为国内法。 因此,如果要落实公约的要求的话,那么只有公约所称的“情节最严犯罪”(the most serious crime)能判死刑。
    之,有被明确说是情节最严犯罪的无期徒刑,在法官眼中应该是一较值得非难的状况(之,明确说是情节最严犯罪的,大概可非难程度较低)。 因此,我们将量刑结果从轻至分五
    :(1)有期徒刑; (2)非情节最严犯罪的无期徒刑; (3)无期徒刑; (4)情节最严犯罪的无期徒刑; (5)死刑。

    理想上,维投影出的图中,死刑案件旁边应突兀地出现:(1)有期徒刑; 以及(2)非最严犯罪的无期徒刑。

    在进入分析结果之必须提醒的是,这里对于恣意的分析并是直接指出哪个特定的死刑判决是有问题。 相对的,这里的恣意指的是“有相似特征的案件,结果存在落差”,因此这个分析方
    并没有指出“什么是合理、应得的量刑标准”。

    用比较形象化的方式来说,如果情节最严犯罪是靶心,而死刑就是要打在靶心上时,这个分析能告诉我们“正确的靶心”在哪。 因此,这分析方式并能明确指出哪一个判决的量刑结果
    判错了”,也无法说明哪一个判决偏离了它应得的量刑结果。

    之,如果我们的分析发现一群特征相似的案件有大相迳庭、轻有所落差的量刑结果时,可能意味著:第一,某些案件获得了应得的判(白话:该死的被判了死刑);其次,某些案件
    获得了应得的轻判(白话:该死的确获得轻判)。但至少,我们可以透过分析知道,这些相似特征有大相迳庭量刑结果的判决,在裁量空间下太可能通通都是正确无误。

    下图是把336个量刑利用149个变量其特征后,通过统计软件计算其远近关系,并投影在二维平面后的结果。

    从图中可以看到,画面一大区块(画面中间偏左区域,略为较下方一带),都没有死刑的观察值,因此在这个如“净土”般的区块中,并无出现死刑与自由刑混杂交错,甚至也没有“情节最严
    犯罪”与“非情节最严犯罪”案件混杂交错的情况。

    而在这块“净土”外,则又可观察到死刑和“非情节最严犯罪”之案件甚至是和有期徒刑相邻的状况。 与死刑案件在特征上相似的其他案件(也就是下图黄色方框处),则依然存在被认为“
    情节最严犯罪”及有期徒刑之案件(如翁仁贤、彭建源、黄麟凯、邱合成等死刑案件附近都可以看到)。

    此外,图中也可以看到有一些情节最严犯罪的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比邻的情况。 按照本文对于恣意所设下的判准,初步(prima facie)而言,似乎缺乏较明确的证可以认定法院在生死之辩的量
    刑中存在恣意。

    一致决能多大程度减少量刑恣意?

    从文可见,法院在关于生死之辩的量刑中,似乎难以完全避恣意的问题。 那么,大法官开出的“一致决”方,会让恣意问题从此到病除吗?

    纯从理论上来说,当死刑只有在一致决的情况下能宣判时,意味着死刑和其他量刑结果,将被拉开一段距离。 由于死刑的宣判必须满足更严格的条件,因此理论上法官们判出死刑的可能性将
    低。 而一但死刑被宣判的可能性低,那具有相似案件特征“有的获判死刑,有的只判有期徒刑”的情况自然也可能因此减少。 就此,在程序上采一致决的做法,或许失是帖方。

    但是,到底这帖方能有多少“疗效”? 老实说,清楚。

    虽然过往的死刑量刑在法制上并要求一致决而只需要多数决,但由于我们无从获知法官们内部讨论的结果为何,因此难以获知过去的量刑决定到底是怎么做出的。 究竟有多少案件是法官们异
    同声决定量处死刑; 又有多少案件是法官们基于“票多的赢、票少的输”的多数决就做出量刑决定? 还是法官们会因为是生死之辩而更慎,因此便在多数决的规则下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实际上,由于法官内部的评议资料公开,在缺乏相关公开资料的情况下,上述问题我们都无从得知,也因而难以评估一致决这帖方可获得多少疗效。

    总结

    总结述,大法官在本号判决中选择用更为严格的程序去限制死刑,而没有直接针对死刑此刑罚制度本身的正当性进行详述。 但这项作法其实并是本号判决出现的状况,而是大法官们近年
    处理刑罚规范违宪审查时的常见作法。 而从最严格的程序出发及给出的职业法官一致决要求,最合理的解读是,这是为了追求严谨的死刑量刑,希望避量刑决定之恣意。

    而从过往余年的生死之辩案件的量刑实证研究结果来看,很难说恣意的问题存在。 是此,宪法法庭企图消除恣意的想法,似乎是无的放矢。 但是,论是一致决或多数决,针对的都是法
    们“内部”的决策程序所施加的限制。 因此,这要求便在理论上可能低恣意问题,也会因为缺乏可进行进一步检验的相关公开资料,很难具体评估其实际成效。

    就此而言,论是死刑制度本身的正当性争议,或是关于生死之辩的量刑有无恣意的疑问,或许都会因为本号判决的出炉便一锤定音(或一刀毙命)地画下休止符; 那些在台湾社会一次次上演
    死刑论辩,未来会继续受到关注。

    本刊载内容版权为端传媒或相关所有,未经端传媒编辑部授权,请勿转载或制,否则为侵权。

    Wed, 23 Oct 2024 06:59:0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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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宪法法庭就国会改革法案判决,核心争议条文均违宪|Whatsnew

    Oct 26, 2024 • 端传媒记者 许伯崧 发自台北

    宪法法庭认定立法程序尚抵触宪法,但“专案调查小组”、《刑法》“藐视国会罪”等均违宪失效。

    2024年10月25日,宪法法庭对国会职权修法释宪案宣示判决。摄:陈焯煇/端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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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暂时处分准备庭,以及8月6日的言辩论后,台湾宪法法庭于10月25日下3时就此通过的“国会改革法案”做出判决宣示,国会职权修法部分违宪、部分合宪。本案的主笔大法官为蔡宗
    15大法官无人回避审理,共计有九份意见书,几乎所有大法官均对本案表示意见。

    此5月28日,立法院三读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增订及修正条文总计43条,并增订刑法第141条之一规定,引发国会扩权争议。总统赖清德、行政院、监察院、民进党立法院党团等四个宪政机
    相继提出释宪及暂时处分声请。

    随后,宪法法庭于7月19日针对“听取总统国情报告”、“听取报告与质询”、“人事同意权之行使”、“调查权之行使”、“听证会之举行”及《刑法》“藐视国会罪”等六大部分发出暂时处分
    ,裁定冻结法案中的13条法律,仅有少数条文裁定暂予适用。

    立法程序有瑕疵但违宪;总统问答违宪

    本次判决的审查标的可区分为七大项,除述的“六大部分”外,另包含条文立法程序。

    宪法法庭认定,在立法程序部分,虽存有瑕疵,但整体而言“难谓已完全悖离宪法公开透明与讨论原则之要求,致根本影法律成立之基础与效力,尚因立法程序瑕疵而抵触宪法。”宪法法庭
    也指出,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民意之要求与期待,应由人民于相关民主程序为民主问责之判断。

    2024年5月28日,台北,立法院进行国会改革法案审议,立法院内民进党向主席台抛汽球。 摄:陈焯煇/端传媒

    过,便宪法法庭认为立法程序因其瑕疵而抵触宪法,但接着关于其他六大部分的释宪结果,对主导修法的蓝白两党而言可说是节节败退。

    在新修订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中,有关立法院邀请总统作国情报告的权限、立法院对行政首长质询的规范、立法院调查权与听证会举办之权限的部分条文被判定违宪,自判决宣示日起失效


    宪法法庭认为,《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3项赋予立法院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的权利,但未赋予总统必须到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的宪法义务,由此认为立法院得方面决定总统报告的时间、方
    或内容,这应由总统基于职权酌情决定,并与立法院商后进行。对此,立法院的相关邀请具宪法上约束力。

    宪法法庭书记厅厅长杨皓清在判决宣告后的记者会上表示,宪法增修条文“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仅是容许立法院得被动听取总统国情报告权利,非指总统有向立法院提出
    国情报告的宪法义务,且立法院也没有听取总统国情报告的宪法义务。

    此外,宪法法庭亦针对立法院在总统报告中对内容的干涉权予以厘清。判决指出,立法院无权提供建议或要求总统回应质询,因此《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5条之1第2项、第3项、第15条之2第1项规
    定,及同条第2项关于“就其职权相关之国家大政方针及要政策议题”规定部分,暨第15条之4规定等条文,被认定逾越立法院职权范围,违权力分立原则,判决宣示后失效。

    “被质询人能拒答、缺席”判违宪;立院行使人事同意权有违宪法忠诚义务

    在属舆论争议焦点行政院长与部会首长的质询规定部分,宪法法庭认为,行政首长答立委质询时的厘清或答疑,“以问答问”、或要厘清质询问题时,便言语表达方式有礼仪上之争议,
    构成《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第1项中的“质询”行为,在这一解释提下“质询”条文没有抵触宪法的问题。但立院对于被质询者得缺席、拒答等要求,被认为逾越质询权的行使范围
    ,遭判违宪。

    而《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中被质询者得拒绝答、拒绝提供资料或隐匿资讯、虚伪答或有其他藐视国会的行为,以及被质询者得缺席等规定,宪法法庭亦认定已逾越了立委宪法质询
    及立院宪法职权范围,都被大法官认定违宪。

    其他条文中,规定对于违者可处2万至20万元以下罚锾、逾期改可连续处罚、政府人员移送弹劾或惩戒、依法追溯其刑事责任等条文,同样被判决违宪而失效。

    此外,判决也对人事同意权的相关规范进行解释。宪法法庭确立立法院在提审查中的自律权,并指立法院各党团或个别立委得迳向被提人发出书面问题并要求答,依此该条规定未违宪。

    过,立职法中规定被提人于列席说明或答询应当场具结、违者罚锾2万至20万元,被认定属违宪。宪法法庭同时认定,立法院院会尚得因委员会予审查,就行使其人事同意权,否则
    属违宪法忠诚义务,为宪法所许。

    司法院指出,该解释旨在确保权力分立及制衡原则落实,并维持宪政体制的稳定。

    限缩立法院调查权;调查专案小组条文均判违宪

    就立法院调查权部分,本件判决认为《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45条第1项,关于委员会得设调查专案小组的规定,违立法院调查权应自为行使之宪法要求,因而失效。其余条文中,若立法院行使
    调查权涉及大关联之特定议案,则符合调查委员会设立之要件,但仅涉及纯的立法委员职权相关事项则符此标准。此外,若调查委员会要求政府提供资料或人民出席作证,亦需符合立法院
    职权之行使范畴,得超越其界限。

    言之,宪法法庭认定,立法院可设调查委员会,但能设立专案调查小组。杨皓清在记者会也指出,判决中,所有涉及“调查专案小组”的条文均全数违宪,失其效力。设立调查委员会部分,
    也仅能求政府人员提供“证言”,至于要求提供“资料、物件”的部分,则被判违宪。另一方面,条文要求有关人员提供证言、资料及物件部分亦属违宪。此外,“要求政府机关、部队、法人、
    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于五日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也被宣告违宪,失其效力。

    针对第47条及第48条涉及政府资料调阅权的条文,宪法法庭指出,立法院要求政府于五日内提供资料的规定若牵涉到文件或侦查证,为违宪。第50条之1及第50条之2,立法院要求询问人员宣誓
    获主席同意允许律师到场助等条文,宪法法庭认定此举限制了被询问人员之正当权利,宣告违宪。

    2024年10月25日,台北,宪法法庭判决记者会。 摄:陈焯煇/端传媒

    听证会部分,大法官认为,立法院举行听证会,是国会自律范围,并未违宪。但条文规定,立法院举行听证会,邀请政府人员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出席表达意见与证严,“没有正当理由,得拒
    绝出席”,大法官指“正当理由”为受宪法保障之表意自由、一般行为自由、隐私权抑或财产权等权利,因该等原因拒绝出席听证会,都属正当理由。

    宪法法庭又指出,政府人员应邀出席立法院听证会说明或陈述意见,是基于责任政治,但备询与说明义务并非法律义务与责任,立法院得以科处罚锾或刑罚等方式,制裁政府人员,迫使其履行
    到委员会备询的义务。

    宪法法庭也表示,人民于宪法上并无合立法院行使职权之义务,立法院对特定人民更享有个案性直接规制之权力,因此立法院各委员会邀请民众备询,受邀人员得自行斟酌是否应邀出席、
    答询或陈述意见,并具备到会说明之义务。

    至于第59条之4及第59条之5中,人民“需主席同意”得邀请律师或辅佐人员的规定,亦违宪法保障,应予以撤除。部分听证会相关罚则因过度扩张立法院宪法职权范围而失效。

    宪法法庭也就机关间平行调查作出定义。判决指出,立法院与监察院的调查权均为各该机关行使职权的辅助性权力,功能与目的各异,原则上并无相互排斥问题,因此在原则上可以平行行使。

    过,释宪强调,当两院针对相同事项行使调查权时,应谨慎评估其必要性,避对相关机关或人民造成过度干扰。若因调查而引发权限争议,应尽可能先行商解决;商未果时,立法院可向
    宪法法庭声请判决,得直接行使调查权。

    此次释宪将立法院之调查权及听证权限进一步限缩,司法院表示,此判决旨在确保立法院行使职权时符合宪法要求,维持权力分立原则,保障政府机关与人民之正当权利。

    刑法藐视国会罪侵犯人身自由违宪

    最后,就立法院修正《刑法》141条之1的藐视国会罪,规定公务员在立法院接受质询时,就其所知事项进行虚伪陈述,可处1年以下徒刑。宪法法庭认定,行政首长或政府人员于立法院院会、委员
    或调查听证程序时的陈述,属于政治责任,无涉法律责任,此举也符合刑罚手段要求,因此判定违宪。

    宪法法庭说明,“藐视国会之行为”应该界定为被质询人具有轻蔑、无视或尊立法院的负面行为意涵。立法委员质询与行政首长答询皆属政治行为,最终须向民意负责。行政首长是否表达轻
    蔑或尊,非立法院方面可判定。因此,规定“得藐视国会”已超出立法委员质询权范围,违权力分立原则。

    宪法法庭为,政府人员在听证会上的证言或陈述,涉及事实时应如实说明,得虚伪,但其发言责任仅属政治责任,无法律责任。如因虚伪陈述引发政治争议,该人员应接受民主问责,最严情
    况下须辞职负责。

    宪法法庭指出,若将行政首长对要事项的虚伪陈述视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将政治行为转变为刑事责任,手段既适当也非必要。针对藐视国会罪,法庭认为其立法目的并非追求宪法上的要公
    共利益,手段无助于目的达成,且有其他更有效的替代手段,因此符刑罚最后手段性要求,违比例原则并侵犯人身自由。

    蓝白满,大法官同意见书抨击“司法象牙塔”

    本次因国会职权修法争议而起的释宪案,多数核心争议的条文均被宣告违宪失其效力,主导修法的蓝白而言自是满。

    在宪法法庭释宪判决出炉后,国民党立法院党团随后召开记者会,抨击大法官沦为执政党的打手。国民党团书记长林思铭表示,大法官是宪政的最后防线、最后守护者,但从判决结果看出,“大
    法官演了”,成为民进党附庸、挑战民意,利用宪法法庭逼立法院就范,这是一场非常大的宪政机,更是宪政史上的耻辱,“10月25日是最可悲一刻,民进党让司法独立成为丧失公信力的
    耻日!”

    林思铭指对“绿油油”的大法官作出的宪法判决,国民党团完全同意。林思铭又批评大法官助长执政者受控制,摧毁扭转行政、立法失衡关系的机会。他说,大法官如今对国会调查权限缩解
    释,要官员、人民来听证调查都违宪,他问“未来要如何行使调阅跟调查权?”

    国民党立委翁晓玲则批评,宪法法庭判决意外,判决结果过次证明大法官是“保皇大法官”。翁晓玲还说,宪法法庭认为官员在质询台做虚伪陈述、无故缺席只需负政治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未来只会像现在一样,政府官员爱来来,立法院也能予以制裁,“官员在国会说谎用负责吗?对得起国家跟社会吗?”

    与国民党联手主导国会职权修法的民众党,同样对释宪结果“大为光火”。民众党更指2024年10月25日应正式命为“民主倒退,集权辟”日。

    民众党批评,“很遗憾也很痛心目击宪法守护者自甘堕落屈于权力,宪法法庭宣告的是违宪的法条,是台湾民主史黑暗的一面”。民众党又抨击大法官“没收质询权、调查权、听证权,让总
    统继续有权无责、让行政官员于备询时可公然说谎而无罚则”,对此“深感齿”。

    民众党党团总召黄国昌说,宪法法庭判决给了所有行政官员一块死金牌,未来官员到国会,一样能混就混、能骗就骗,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提出释宪声请的民进党团发言人戴玮珊表示,民进党尊宪法法庭判决结果,呼吁立法机关能遵守此判决结果。总统府发言人郭雅慧则表示,赖总统尊宪法法庭对释宪案的判决结果,也愿意依
    照宪法法庭最新判决意旨,并在立法院朝野党团具共识提下,依总统之宪法职权赴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监察院也发布声明指,对宪法法庭宣判敬表尊,判决结果无异次宣示,宪法纵使增
    修、频经大法官解释,宪法设计的权力分立原则始终变,若要有所改变,应经修宪程序。

    此外,曾批评相关法案的时代力量则呼吁立法院朝野党团“在持续强化听证调查的权力的基础上,新订定更详尽的制度规范,建立完善的救济制度”,同时指“宪法体制,对于现有国会应有的
    监督、制衡能力,确有部分扞格”,呼吁尽速启动修宪程序,“把监察权、调查权移往国会,完成三权分立的宪政架构”。

    2024年10月25日,台北,司法大厦。 摄:陈焯煇/端传媒

    过,使本次判决部分合宪、部分违宪,有多大法官提出同意见书表达对意见。

    大法官许志雄与黄昭元、谢铭洋与尤伯祥等四大法官便在“部分同部分同意见书”指,“该案立法程序使尚未完全悖离,亦已严侵害公开透明与讨论原则,造成立法民主正当性之崩塌
    ,应属违宪。”

    许志雄等人批评,以“完全悖离宪法公开透明与讨论原则”取代明显大瑕疵说,此判断标准之改变,无异于宪法审查之放弃。本案立法程序中,公开透明与讨论原则严受到侵害,造成立法
    民主正当性之崩塌,应属违宪。四大法官也表示,宪法第67条第2项规定:“各委员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既称邀请,当无拘束力,何来应邀说明之义务?因此职
    行使法第9章之1应整章违宪。

    许志雄等人更批评,此次宪法法庭的判决轻忽立法程序之正当性问题 ,会生严后遗症。日后多数党如法炮制,国会将乱斗已,宪政陷入机。许志雄等人也说,大法官固应受政治干预
    能体察政治。宪法毕竟是“政治之法”,宪法判决结果对政治之影,大法官能懵懂无知,而陶醉于自我设限之司法象牙塔。

    四大法官也批评,政党循正当立法程序立法,导致害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无异于利用民主民主,可能成为违宪政党,得予解散。然而将来宪法法庭若依该号判决意旨审查,违宪政
    党的认定,恐怕难以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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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t, 26 Oct 2024 06:59:0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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